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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新公司注册办理流程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4-8-27 下午 08:52:31 人气: 标签:如何注册公司 北京工商注册 北京注册公司

2014年最新公司注册流程

1、咨询:分局登记注册大厅咨询台提供现场登记注册咨询、网上登记操作咨询及服务、对外电话咨询,分局承诺:当场解答、一次性告知。

2、申请核准名称:企业在网上申请名称、分局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外网初审并上报市局复审,市局复审通过后从外网直接答复企业申请人;分局承诺:凡是经初审二次上报仍存在问题的企业名称,

3、办理前置许可:以相关许可部门审批时限为准(无前置许可项目的可以进入下一步环节)。

4、凡是经初审二次上报仍存在问题的企业申报材料,我们将逐个与企业申报人电话沟通。

5、网上预约:网登审批通过后企业即可预约办理的时间,预约后如不能前来,应及时取消预约,以免造成重新申报。分局承诺:可预约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6、现场受理:

符合现场即时办理的企业,在一楼大厅27号窗口取号等待现场办理;在网上预约的企业,请尽量按照预约的具体时间来分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以免等候时间过长,企业在一楼大厅触摸屏输入网上预约号取得现场登记号后,等待现场叫号,分局承诺: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开具受理通知书;第一次接待企业材料不齐全时,分局窗口接待人员应在申请表格及有关材料上,显著标明申请人应补充办理的全部事项,能够当场修改的应当场办理,需要补件的应打印预约单,窗口预约时间原则上不应超过2天(企业自愿延后的要签字确认,企业要求不在窗口预约的也需要企业签字确认);申请人在其后的申报中未能达到申报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在申请表的接待记录中明确、清晰、完整地列出未完成的事项,避免同一申请事项多次往返办理;前台受理人员审查合格开具受理通知书后,核准人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其修改,除了修改的文档时间造成开业时间延后的原因外,企业开业、核准时间一律不得延后,保证企业按时取得营业执照。

7、领取证照:登记材料受理四个工作日后,请按照受理通知书上注明的取照时间,由授权委托人或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受理通知书到院内发照大厅取号、领取相应证照。

8、办理刻章、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立银行账户:领取营业执照后到相应部门办理,直至完成银行账户设立。

企业登记可选择双向寄递办理公司注册业务

1、企业申请“双向寄递”业务:企业申请人在“网登服务系统”提交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增(补)换照”等申请通过审批后(包括前期基础数据申请和后期电子图像申请),点击“双向邮递方式”按钮,申请“双向寄递”业务,等待邮政部门上门收件。

2、邮政部门上门揽件:邮政部门上门收取书式申请材料,并将书式申请材料递送至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登记注册部门。

3、工商局登记注册部门审核材料:书式申请材料经朝阳工商局登记注册部门审核通过后,打印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其他文书,开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一式两联。(如企业提交的材料不完整,或者材料存在问题需要修改,企业可以选择一是到科里现场修改材料,二是将材料收回修改再寄递,修改往返的寄递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登记受理时间以企业提供的书式材料齐全为准)

4、邮政部门领取证照文书:邮政部门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

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其他文书。

5、邮政部门送达证照文书,企业签收:邮政部门将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其他文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一式两联和营业执照签收回执单等文书在企业登记材料受理后第四个工作日递送至企业申请人手中签收。

签收时,邮政速递员会指导企业申请人核验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其他文书的内容,确认无误后企业申请人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一式两联及营业执照签收单上签字确认。邮政部门将《准予设立(变更、注销、撤销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一式两联及营业执照签收回执单带回,并递送至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归档。

通过此项服务,企业申请人便能够足不出户完成从申报材料到领取营业执照的全过程。

“认缴制”并非免除股东的法定出资义务

根据新《公司法》有关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按约定认领缴纳组成;股东怎么认领、怎么缴纳、何时缴纳等约定须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一经登记,这些约定义务同时也是法定义务,自然要受到法律制约。与此同时,当公司资本被注册、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被依法登记后,股东就应承担被登记了的出资义务,这一约定义务也就转换为法定义务。

 从这一角度解读新《公司法》,认缴制并未否定注册资本法定性原则而是在法定的大框架下,赋予公司在资本筹集与运用等方面更多的自主权。

需要强调的是,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无需“验资”不等于可以不出资

“验资”制度的初衷是通过验资,让股东出资真实体现在公司账户上,以此作为公司资本信用基础,昭示公司的“规模实力”,也是债权人权益实现的担保。不管设想得多么周全,现实是公司股东可以通过种种方法虚假验资,验资后抽逃转移。

众所周知,市场交易瞬息万变,公司的注册资本不是静止不变的,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公司注册资本早已不是原来的“面貌”,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公司注册资本,这一动态的数字就是公司资产,公司应以整个公司资产而非仅仅公司资本来担保债权人得权益。即使验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真实到位了,也不能必然保证债权人利益实现。当公司最终资不抵债破产时,不管当初设立时注册资本有多雄厚,债权人的利益一样是“落花流水”。

取消验资不是对股东出不出资没有要求了,而是这一要求的实现由政府管制变为公司自治,由重事前审验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由政府一部门的监管变为全社会共管。这些变化不是说认缴制后出资要求与管理变松了或者没有了,相反应该是更严格更合理。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是实行认缴制的必然要求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不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达到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达到500万元;不再要求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20%,以及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是认缴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认缴制的必然要求。既然认缴制把股东出资的自主权交还给公司及其股东,那么公司运作到底最少需要多少出资,以及首次认缴比例等事项完全应该由公司股东协商决定,法律不应再作强制性规定。注册资本是公司的信用基础,取消最低注册资本正是体现了“把市场可以调节的事宜交还给市场来决定”的管理理念。

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不是鼓励公司进行无本运作。公司经营需要一定数额的资本予以保障,取消最低注册资本绝不是针对股东出资义务而言,更不是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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