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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注册如何办理

作者:admin 来源: 日期:2014-7-31 下午 08:26:28 人气: 标签:北京公司注册 北京注册公司 如何注册工商

企业名称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者的资格证明;

    5.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批准书应提交副本一份);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中方的应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董事会成员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正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

    7、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的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及人员简历,中方人员简历需加盖公章;

    8、住所和生产场地证明;

    9、名称登记申请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

    10、其它文件、证件。

    注:提交上述文件.证件均一式二份,其中23项规定的证件应是原件。
 
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申请变更登记除提交董事长签署的变更。

   
登记申请表、营业执正副本照外,根据不同的变更项目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
、变更企业名称: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名称登记表及名称核准通知书;审批机关批准文件;公司印章。

    2、变更住所:董事会决议、新住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4、变更企业类别: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

    5、变更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决议;《董事、监事、正副总经理情况表》;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6、股权转让:董事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受让方的合法资格证明和资信证明;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7、变更经营范围: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增加的项目如涉及国家有关专项规定,还需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的批件〕,验资报告。

    8、变更经营期限:董事会决议;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验资报告。

    9、增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董事会决议;验资报告。

    10、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审批机关批准后,企业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11、调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申请报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债权人名单、减资后是否影响债权人利益)、董事会决议,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审批机关批准文件,三次报纸公告,近期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验资报告。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举办内资企业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申请报告;(含拟设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外商投资企业占拟设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

      (2)董事会决议;

      (3)近半年外商投资企业查帐报告、企业资产负债表;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5)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a.企业资产现状

        b.企业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c.企业盈亏情况

      (6)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13、外商投资企业转为内资公司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内、外资企业类型互转申请表;

      (2)董事会决议;

      (3)海关、税务完税证明;

      (4)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5)转股协议;

      (6)其它文件、证件。

    14、迁出:董事会决议,海关,税务证明,审批机关批准文件迁入地工商局出具同意接收的证明。

    15、营业执照上如没有贴上一年度的年检合格标识,还应提交年检合格证明。
 
注销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的决议;

    3、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4、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5、营业执照;

    6、公司印章及印模;

    7、《登记注册委任书》

    8、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办理时间
   
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批准书》颁发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注册。登记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原则上七天左右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受理的在三天内退回原申请单位。
 
 
收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收费

    1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激纳。(开业登记费最低额为人民币50元)

    2、领取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每户开业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3、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来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费标准执行。

    4、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5%收取。

    5、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登记收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人民币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6、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收登记费人民币600元,延期登记收费人民币300元。

    7、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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